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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检察实践和机制探索
时间:2023-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杨彦鹏1 李茅茂2

摘要: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在给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衍生的各类电信网络犯罪也在虚拟空间里持续扩张,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引发群众热切关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为新的犯罪,但直至2020年全国开展贩卖“两卡”(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团伙“断卡”行动前,蔚县院涉电信网络犯罪3一直处于“休眠”状态。2022年,该类犯罪案件呈“井喷”式增长,犯罪人数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的第二大罪,引起院党组高度重视,本文以蔚县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涉电信网络犯罪审查办理情况为样本,对该类犯罪的特点、规律及成因进行分析研判,以期为防范该类犯罪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电信网络 源头治理 打防管控

一、案件办理数据总体情况

2020-2022三年间,蔚县院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增幅明显,总体办案情况如下:

(一)涉案罪名高度集中。近三年,蔚县院办理的涉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罪中,其中诈骗罪涉案人数最多,审查逮捕案件与一审公诉案件共审结127人次,占全部涉电信网络犯罪审结人数的68.64%(见图1)。

1 蔚县院2020-2022年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罪名分布图(人次)


(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蔚县院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在2020年以前数据为0,后逐年递增。2020年此类犯罪办理审查逮捕案件4件8人、无一审公诉案件;2021年分别为13件44人、6件21人,人数同比增长450%、2100%;2022年分别为7件44人、15件76人,人数同比增长0、261.9%(见图2)。连续三年平均增幅较快说明在严厉打击“两卡”犯罪的大环境下,原有的犯罪黑数逐渐浮出水面,蔚县院积极贯彻惩治电信网络犯罪的政策和要求,持续打击此类犯罪。

2 蔚县院2020-2022年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人数对比图(人次)


(三)不捕率、不诉率均较低。2021、2022年涉电信网络犯罪的不捕率、不诉率总体低于蔚县院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且差距较大4。2021、2022年涉电信网络犯罪不捕率为47.72%、27.3%,较2021年全部刑事案件不捕率32.02%高15.71个百分点,较2022年45.41%低18.11个百分点;不诉率为0、21%,较2021年全部刑事案件不诉率26.92%低26.92个百分点,较2022年的40.63%低19.63个百分点。涉电信网络犯罪不捕率、不诉率总体低于整体刑事犯罪,表明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对此严厉打击。

二、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基本特征

涉电信网络犯罪没有地域限制,见微知著,一个地区的案件特征往往就是整个犯罪的缩影,分析研究价值较高,现对2020-2022三年的此类犯罪案件从主体特征和行为特征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涉案人员的主体特征

涉案人员的主体特征主要表现为“二低一高”,具体为年龄低、受教育程度低、女性犯罪占比高。

一是涉案人员整体年龄偏低。分析2020-2022三年间蔚县院办理的涉电信网络犯罪数据,185个样本数据中30周岁以下的为151人次占比81.62%、30-40周岁的为31人次占比16.76%、40-50周岁的为3人次1.62%、50周岁以上的为0,由此可知此类犯罪涉案人员集中为青年,年轻化特征明显(如图3)。

3 蔚县院2020-2022年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人员年龄分布图


二是涉案人员整体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从涉案人员的受教育程度看,185个数据样本中文盲或半文盲为15人次占比8.11%、小学文化程度为84人次占比45.41%、初中文化程度67人次占比36.22%、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16人次占比8.6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人次占比1.62%,经对比可知涉电信网络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占比达到81.63%,且大部分为为无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见图4)。

4 蔚县院2020-2022年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人员文化程度分布图


三是女性涉案人员占比高。涉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中女性占比高是此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一个鲜明的特点。经分析可知2020-2022年此类犯罪涉案的185人次中有49人为女性,女性占比高达26.49%,而同期蔚县院涉案人员2168人次中只有129人次为女性,占比为5.95%,对比十分明显(见图5)。

5 蔚县院2020-2022年整体与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性别对比图


(二)涉电信网络犯罪行为特征

涉电信网络犯罪虽然为新型犯罪,但蔚县院的涉案人员均为中下游成员,并不需要运用“高精尖”的网络技术,绝大多数是在明知可能犯罪的情况下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或从事“群托”“杀猪盘”话务员进行诈骗获取微薄收益。

一是共同犯罪形式比较突出。经逐案分析,在涉案的185人次中属于共同犯罪的为161人次,占比高达87.03%,高于蔚县院同时期整体刑事犯罪共同犯罪占比(40.92%)46.11个百分点,且3人以上结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案件占比较高。大多数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都是熟人介绍、存在共同的利益诱惑。由于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且被害人防范意识不足,在利益的诱惑下犯罪队伍如滚雪球般壮大,犯罪成本较低。

二是犯罪行为方式单一、手法高度雷同。通过对蔚县院45件涉电信网络犯罪逐案分析梳理,发现绝大多数涉案人犯罪手法比较单一,行为高度雷同,犯罪动机均为贪图小便宜,想要不劳而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绝大部分是在明知或可能知道他人在实施犯罪仍非法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个别案件的作案手段为将被害人拉进上线的微信群并提供广告推广或明知其他嫌疑人在从事非法行为仍为其架设网关提供技术辅助。诈骗罪的行为主要为按照上线的指示拉人进微信群并扮演“群脱”吸引被害人从事虚假的刷单、返利或从事“杀猪盘”通过恋爱交友骗取钱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的行为方式是在明知是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通过银行卡为诈骗团伙转账“跑分”;有1件案件为通过自己的银行卡为赌博平台办理提现。

三是团伙规模大但犯罪上游的嫌疑人基本不在案。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涉案人数多、层级明确且呈现出一定的企业化运作模式,但因其架构庞杂,在被害人报案后通过一级一级调查取证的时间差使得高层级的犯罪分子得以逃避侦查,核心成员更是多身处国外,为侦查、抓捕带来很大难度。这就导致绝大部分涉电信网络犯罪的案件归案的均为从事辅助工作的“小鱼小虾”,无法触及犯罪根本。

三、涉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发原因

近年来,涉电信网络犯罪高发的直接原因虽然为2020年10月以来全国“断卡”行动的开展,让大量深藏的犯罪浮出水面,但不可否认,大量犯罪数据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主观上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到位

一是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不强。低学历和无固定职业导致涉案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较差,他们认为出租、出售银行卡或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及拉人进微信群扮演“群托”不属于犯罪,只是一种赚钱方法,法律追究的是上游犯罪的人,存在逃避法律的侥幸心理。二是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到位。多数被害群众或经济困难贪图小利、或心灵空虚想要寻求情感安慰,防范意识薄弱,从而轻信他人,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二)客观上行业监管存在漏洞

经央行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银行账户每年净增长超过10亿户,银行账户大幅增长增加了监管难度,但相关行业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金融机构对交易异常账户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和管控措施,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往往只有被害人意识到被骗了才开始一级一级侦查取证,违法成本很低。为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公安机关主要采取了网络实名制,但在犯罪上游人物身处国外和犯罪大量使用“猫池”的情况下,这种网络信息实名制打击力度有限,甚至因为监管力度不足,大量公民实名制信息被收集后又有泄漏风险,更会加剧相关领域犯罪。

(三)直接诱因是寻求短期快速获利

2020年后电信网络犯罪的“井喷”与同时期新冠疫情的爆发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疫情既影响了经济发展更加深了无固定职业人的不安全感。电信网络犯罪上游人员利用大家隔离居家的天然条件,进行利益诱惑,涉案嫌疑人往往“虽然认识到出卖银行卡可能违法,但因为需要钱头脑一热就答应了”;如邹某某、柴某某等52人诈骗案中,近一半的嫌疑人为在家带孩子的母亲或孕期、哺乳期的女性。故缺乏经济来源是其犯罪的直接诱因。

除此之外,网络的普及适用、网络犯罪伪装程度高且实施犯罪科技含量要求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网络犯罪的发生,使得大量群众铤而走险。

四、涉电信网络犯罪的犯罪规制

电信网络犯罪之所以引发巨大关注,本质在于以往线下社会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很难照搬到线上社会,现有法律很难直接调控网络系统,故需构建“前中末”三端立体化防控体系,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

(一)强化源头治理,坚持精准防控

构建立体化防控体系在“前端”要求落实检察机关的前置责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侧重前端防范,做好诉源治理及一体化防治。

一是科技赋能,深入开展预警反制。针对办案中暴露出的金融机构的管理漏洞,引入具有风险防控、提前预警功能的智能化软件,对重点人员、账户实时监控是从源头上对电信网络犯罪敏捷治理、筑牢金融防御体系的关键一环。在推进“企业合规”过程中注重个人信息处理合规,通过科技力量保护数据隐私、保障信息安全,从源头上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二是类案监管,坚持一体化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短时间内集中爆发背后折射出社会治理尤其是线上社会治理还存在不足之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办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尽可能的梳理出违法犯罪的脉络和关键节点,对个案的碎片化特点进行串联,注重从类案中发现、提炼社会治理的共通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三是以案释法,深入开展“反诈”宣传。检察机关在办案之余要发挥普法宣传作用,结合电信网络犯罪“熟人介绍”占比高、罪犯年轻化的特点,聚焦重点群体,深入学校、小区、村委会加强以案释法,降低群众或主动或被动加入犯罪组织的概率。通过千赢国际注册、群众身边的案例讲好“反诈故事”,营造全民反诈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宽严相济,加强行刑衔接

惩治电信网络犯罪,惩不是目的,治才是关键,故对该类犯罪的规制要注重“中端”办理案件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加强“两法衔接”工作。

一是宽严相济,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就实践而言,现阶段尤其是基层院打击的涉电信网络犯罪打多为犯罪集团中的中下游成员,与“断卡”行动进行源头治理的本意相悖,还可能导致大量有轻微过错的行为人有了犯罪记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其放松了犯意联络的要求,但对故意的认定要求并没有需要达到“确定明知或高度确定性明知”的程度,存在打击泛化、成为“口袋罪”的风险。故建议公检法三机关要强化系统理念和体系思维,加强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准确把握立法原意,落实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破解此类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偏低的困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是联合执法,加强行刑案件衔接。202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章系统规定了电信、金融、互联网行等行业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将涉电信网络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工作变得有法可依。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一方面充分把握起诉裁量权,考虑行为危害性,避免犯罪圈和刑罚圈的无限扩大;另一方面对没有刑法追究必要的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移送行政机关并督促其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行政机关要将发现的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共享行政处罚信息,防止“以罚代刑”。

(三)聚焦追赃挽损,做优公益诉讼

社会影响大、追赃挽损难是困扰涉电信网络犯罪“末端”治理的突出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电信网络犯罪。

一是协同治理,提升公益诉讼效能。提升涉电信网络犯罪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首先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侵害老年人、妇女等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行为严肃打击,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对于不正确履职的部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其次建议组建“刑事+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团队,集中办理办案涉电信网络犯罪系统性、普遍性案件,推动全链条打击,提升公益诉讼效能。

二是追赃挽损,延伸办案最后一公里。首先重视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电子证据,从源头上防止因证据收集有瑕疵导致关键证据被非法证据排除从而出现“案子办了钱没了”的现象。其次追赃挽损要注意从源头上开展,不能满足于中下游犯罪分子的退赃退赔,从而放纵了真正上游犯罪人的诈骗所得。再次重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纠正长时间存在的“重定罪量刑,轻涉案财物处置”现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尽可能多的落实被害人情况,在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及时退赃退赔,减少被害人损失。

1.由于蔚县人民检察院涉电信网络犯罪只涉及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三罪,故本文涉电信网络犯罪只在此三罪中讨论。

2.2020年蔚县人民检察院未审结涉电信网络犯罪一审公诉案件,故本处只讨论20212022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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